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

第780回

光輝歲月



我不喜歡照像的
但是那時候我很開心

第769回

待在家裡
有種不敢回家的感覺
好像作錯什麼事 自己知道以經被抓包了 但是爸媽不動聲色那樣

我還有臉回家啊 的感覺
我想作點事
可是不知道要幹嘛
我不敢待在家裡 也不敢待在台北

我是一個閒置的單位
但是又佔很大的人口
我應該要作點事情

現在雨很大
帶著水果刀穿著雨衣衝出去好了

第768回

實踐大學校規令我會心一笑了~

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,得記申誡:
二、服務不力或遇事推諉敷衍者。
三、不守公共秩序、禮節不週、言行不檢者。
四、擔任各級幹部,怠忽職責致影響公益者。
六、製造髒亂、破壞校區整潔者。
七、服裝、儀容不整不接受輔導者。
八、不接受師長勸告者。
九、私用公物或使用公物未歸還原處者。
十、在非指定地點張貼海報或逾時未自動清除者。
十二、擅自將汽(機)車駛入校區者(含地下停車場)。
十三、帶寵物進入校區經勸告不聽者。
十四、攜帶食物、飲料進入教室飲用,不接受師長勸告者。
十五、在電腦教室內,攜帶或下載電玩程式在電腦內執行者。

十七、上課期間使用手機通訊或響鈴經勸告不聽者。
十八、非指定吸菸場所吸菸者。
二十、具有其它相當於上列各項事實者。

第十三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,得記過:
五、言行粗暴、態度傲慢者。
六、校內外生活、言行不檢、有損校譽而情節較輕者。
八、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。
九、隱匿拾物(金)不報者。
十、與同學高聲辱罵吵鬧之行為者。
十一、酗酒或進出不良場所者。
十二、偽造文書(冒充家長、導師簽名請假)或塗改文書(含點名資料)而情節較輕者。
十五、擅自將汽(機)車駛入校區(含地下停車場)屢犯不改者。
十八、在非指定吸菸場所吸菸屢勸不聽或隨地亂丟煙蒂者。
十九、侵犯著作權、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者。

第十四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,得記大過:
二、對師長態度傲慢者。 - 98 -
四、張貼或以其它方法散佈不當文字或圖案者。
五、擅撕或塗改佈告、公文者。
六、攜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者。
九、校內外生活、言行不檢,嚴重影響校譽者。
十一、假借名義舉辦不當活動者。
十二、攜帶賭博性工具到學校遊戲者。
十四、侵犯著作權、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。
十五、涉足不當場所者。

第十六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,得以勒令退學
三、校內外言行失檢,嚴重損及校譽者。 - 99 -
五、侮辱師長不服勸導者。
十三、任意反抗學校行政措施者。


第十七條 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,得以開除學籍:
三、鼓動風潮,意圖危害學校或社會者。